徐州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4-21浏览次数:9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XZNUNET,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主要是为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院(系)、部、处、室、所等单位,以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校园网是CERNET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管理应遵守CERNET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网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负责学校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校园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校园网安全检查、发布信息的审查与监督,推动数字化校园工程的进展。

  第五条 校信息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执行机构,同时是校园网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与徐州教育城域网及CERNET的连接,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学校参加CERNET及其他与校园网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各院(系)、部、处、室、所等单位为校园网的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视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校园网主干网设置在本单位设备的日常维护,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信息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名单须报校园网工作委员会和信息网络中心备案。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校园网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建筑物、大型建筑物内楼层之间的部分以及校园网向上连接至CERNET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的局域网络。

  第八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信息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其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网络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加入主干网。

  第十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校外用户。

  第十二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如科文学院、汉园宾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及校外单位需要接入校园网的,需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园网工作委员会批准,在与信息网络中心签署有关协议并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入网。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三条 全校网络的IP地址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入网。

  第十五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应向所在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并报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办理有关手续。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用户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校信息网络中心、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共同承担“徐州师范大学”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均有义务及时提供该网站所需的有关资料和素材。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充分重视校园网络信息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各自可共享的信息资源电子化,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在校园网上发布,并不断地、及时地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鼓励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学生社团等建立自己的网站,丰富校园网络生活。

  第二十条 在校园网上开办各种信息服务,需向信息网络中心履行申请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校内有关BBS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服务(如聊天室、留言板等)的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开设此类服务。确需开设此类服务的,应事先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专门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并接受校园网工作委员会和信息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上隔离出去,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工作委员会对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四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与信息网络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网络建设、运行与经费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第二十九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助校园网提供纯经营性服务。在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需要的前提下借助校园网面向学生及其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运行经费分担办法由信息网络中心拟定,经校园网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如需变动,同样需要校园网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章 教育与惩戒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各有关部门应重视利用网络阵地,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各子网单位分管领导和网络管理员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校外用户、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信息网络中心有权要求子网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