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保小知识」等级保护分为哪几个等级?

发布者:张慰发布时间:2020-03-10浏览次数:6876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等保等级

备案

适用信息系统及行业

信息系统破坏后侵害程度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无需备案,对测评周期无要求。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公安部门备案,建议两年测评一次。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每年测评一次。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半年一次。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公安部门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